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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跨专业研究生课程补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09-2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跨专业研究生课程补修工作,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确保跨专业(含同等学力)考入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乐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暂行)》《乐山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专业研究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审定的硕士研究生:

(一)跨学科(专业)考入本院的硕士研究生;

(二)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考入本院的硕士研究生;

(三)在招生复试或入学资格审查中被认定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存在欠缺、需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补修工作应当遵循“按需补修”的原则。补修课程由各学位点、导师根据研究生知识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进行考核。补修成绩合格者记入考核成绩、注明为补修课程,但不计学分和学分绩点。补修完成情况纳入研究生中期考核。

第二章 确定课程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导师应会同所在学位点,对照本专业培养方案与本科阶段核心课程要求,对跨专业研究生的知识基础进行评估,提出补修课程建议,报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补修课程一般应从本专业(领域)本科阶段核心课程中确定。各学位点应制定本学位点跨专业研究生补修课程指导性清单(见附件),作为导师和研究生确定补修课程的参考。补修门数根据研究生知识欠缺程度确定,一般不少于2门;以同等学力身份考入者,补修门数由教学院从严掌握。

第六条 补修课程确定后,确因专业调整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须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实施方式

第七条 补修采取跟班听课方式。

第八条 补修一般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完成,最迟不得晚于中期考核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须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补修过程应留存过程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听课学习记录、学习笔记、作业或任课教师意见与评价、有关测验成绩等,作为考核与归档依据。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条 补修课程须进行考核。考核结合任课教师意见,由学院统一组织。考核可采取课程作业、笔试、口试或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补修课程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记入学籍档案,注明为补修课程,不计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补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重新考核一次;重考后仍不合格者,依据《乐山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中期考核课程学习考核项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在中期考核中,应对跨专业研究生是否按要求完成补修课程进行审查。未按期完成补修课程者,中期考核课程学习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由此导致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导师负责评估研究生知识基础、提出补修课程建议、指导补修过程并出具评价意见;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本点补修课程指导性清单与具体补修方案,以及负责备案、组织考核、成绩归档及与中期考核审查的衔接;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审批补修变更与延期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沫若人文学院)学科教学(语文)

专业(领域)跨专业研究生补修课程指导性清单(试行)

以下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25)中开设的教师教育公共课程和学科教学课程等的部分必修课程,跨专业研究生结合责任导师指导意见,必须完成至少两门:

《新课程标准与语文教学》

《中学语文教学设计》

《语文课堂教学实施与评价》

《数字化技术与语文教学》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研究》

《教育政策法规与师德》

《教育学》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说明:本补修课程清单报学院备案后执行,并随课程开设实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