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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沙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11-24 [来源]: [浏览次数]:


沙某某(学号:253011403014),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沫若人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2025级本科3班的学生。自2025年10月10日起,该生无故旷课累计22学时,违反了《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申诉办法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申诉办法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沙中华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沫若人文学院)

2025年11月24日